来源:米乐M6官网 发布日期: 2024-06-02 17:22:55返回列表
近年来,随着新《安全生产法》(2021)和《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的实施,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加强,使得主要负责人压力倍增,笔者甚至于碰到无人愿意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现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大家都在拼经济,都在持续的倡导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因此,我想如上情形的出现,即非监管部门所乐见和目的,也非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
新《安全生产法》颁布2年多了,已经记不起来为公司可以提供了多少人次的培训了,但每次培训中,仍然时常有人在问“黄律师,我的责任到底有哪些?要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才能免于被追究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我也只是个打工的,我可不想把我自己打进去……[what]”。
所谓说了,指的是《安全生产法》第21条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七大”职责,各个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做了细化和补充,例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方面检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主要负责人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等等。
所谓没说,指的是没有说清楚,或者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主要负责人无所适从。例如:笔者今年经历的一案件如下所示,两眼蒙B,和谁说理去[委屈][流泪][流泪]。
违法事实是“企业未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五)项为由,依据第94条第一款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2万元。我一查撸掉了,第21条第(五)项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条,完全驴头不对马嘴,但是监管部门罚单就开了(本想继续走流程,后来终止了,原因众所周知。该企业为一般工贸企业)。
所谓没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仅仅是法规规定的职责。例如:某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一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在生产区域动火必须事先取得动火令,动火令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票制。企业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票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到这,可能有人会说,黄律师,你不是常说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嘛,那我直接忽视不就完了。问题是一方面经不住往法律和法规去套用啊![抠鼻],另外一方面,如果真的大家都视若无睹,那么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又何在?
如何履行又是个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尤其强调的是“落实”,包括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等等。
以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例,这里所谓的落实一方面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另外一方面要求现场的实际操作和管理与公司制定的规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相一致。这就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制定与现场审核。
算个简单的时间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但无需取证,无重大危险源,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仅有少量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包括生产、维保等),合计约350个。粗粗的计算一下,每个制度或操作规程,包括参与制定和现场审核(无论是B B S还是STOP),0.5小时至少了吧,350*0.5=175小时,每三年至少审核一次,这样每年平均约58小时。什么概念,全年每人的上班时间约2000小时,单单这一项,就占据了约3%。——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尼?法规变化、事故案例等等,都需要及时的更新。因此,实际占比将会更高。
如上仅仅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其非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责任的全部,而生产安全管理更非主要负责人的全部。因此,我们常听到有些主要负责人说,我有一般的时间在做安全管理,那么做不到的怎么办?只能去打折扣了。打折扣的后果是啥?懂的都懂。
作个理想的假设,上述要求都做到了。就没事了?非也,为什么?因为你不能确保不发生事故。
这又是为什么?因为设备设施的可靠性都是在一种假设的情形下设计的,例如有的设备出现故障的可能性是十年一次,有的是一百年一次,这个是啥,是发生意外事故的一种概率。也就是说,即使你100%符合法规和规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只是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不同而已。为此,我们也就不会对某知名跨国公司(业类公认安全做的最好的,没有之一)为何也会发生意外事故而感到奇怪了。
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对主要负责人有和影响?暂且不谈可能的刑事责任。单就《安全生产法》第95条而言,其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若未履行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四类,最高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0%——
前面不是假设都履职了吗?纵览所看的事故调查报告,暂时还未发现主要负责人没问题的。原因是事故调查的逻辑是如果都履职了,怎么会发生事故尼?这话说错也没错,没错指的是你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事故隐患,但问题是并非每个事故隐患都能及时的得到发现的,可能这个被认为就是个事故隐患,因为不能及时发现?
——重复一句,事故只能尽可能的避免,尽可能的将其发生后的影响的降到最低,但事故绝对是不可100%杜绝的(虽然大多数公司将“0”事故作为目标)。
一方面,个人觉得应当慎用“双罚制”(近期双罚的案件较多),更不能滥用“双罚制”。因为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生搬硬套,总有一款是和主要负责人。而应当在查明违法事实并分析最终的原因的基础上,确认直接责任人后,再做决定。
另外一方面,我们的主要负责人也不应过于担心,走上另外一个极端,在我们穷尽履职的基础上,要相信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总体上还是在进步的[耶][耶][耶][耶]。包括近期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各地方发布的裁量基准等,都在一些范围内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